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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63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张明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梁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