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63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张明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梁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