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一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斌、曲靖市叁陆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斌,曲靖市叁陆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2422号原告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经浦路2号法定代表人:冯时,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洲,男,汉族,1986年4月23日生,浙江省临海市人,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胡斌、男,汉族,1986年11月29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曲靖市叁陆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环城东路丰登七组法定代表人:陈治权委托代理人陈伟,云南东风神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斌、曲靖市叁陆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原告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斌、曲靖市叁陆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斌、曲靖市叁陆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85元退还原告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林胜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