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傅红绢诉被告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红绢,袁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797号原告:傅红绢,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袁龙,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红绢诉被告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红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红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傅红绢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东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卫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