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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沈智敏与吴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智敏,吴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沈智敏。委托代理人陈军(受沈智敏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珩(受沈智敏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俭。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智敏与被告吴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智敏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智敏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沈智敏负担。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应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