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沈智敏与吴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智敏,吴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沈智敏。委托代理人陈军(受沈智敏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珩(受沈智敏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俭。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智敏与被告吴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智敏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智敏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沈智敏负担。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应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