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秀娥与范天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娥,范天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840号原告:王秀娥。被告:范天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娥与被告范天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另外合法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德宇审 判 员 陈国良人民陪审员 周青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可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