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孝忠与王溯、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634号原告孙孝忠,连云港市海滨化工厂退休工人。被告王溯。被告王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孝忠诉被告王溯、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孝忠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孝忠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薛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