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罗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曾用名:罗亚二,男,于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55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4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全兆福,是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全兆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14时许,廉江市公安局民警在廉江市雅塘镇雅园旅店门口被告人罗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S×××××的小汽车内,查获被告人罗某藏匿于该小汽车内的黑色枪型物体一支及子弹199发。经鉴定,被告人罗某被缴获的黑色枪形物体是自制仿12号猎枪,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被扣缴的199发子弹中,其中75发是自制猎枪弹,124发是自制手枪弹。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全兆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其辩护人只是辩称:被告人罗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归案后直到庭均能如实交代罪行,有悔罪表现;其所持有的枪支未流入社会,还没有造成不良后果,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并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和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罗某对被扣押物品照片的指认材料,《枪弹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说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自制火药枪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某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罗某及其辩护人全兆福均认为对被告人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较合适。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罗某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被告人罗某非法持有枪支,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罗某除非法持有枪支外,还非法持有子弹199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恰当,应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自制仿12号猎枪和199发子弹依法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叶一文代理审判员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庞宇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