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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滕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代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滕民初字第159号原告代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原告代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代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姜宝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郝军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