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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寿元与王长秀、钟官良、钟传琼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寿元,钟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448号申请人王寿元,男,193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钟官良,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寿元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官良支付赡养费1389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其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钟官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官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廖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姚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