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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商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慧、金爱武与金爱武、朱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金爱武,朱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782号原告:王慧。被告:金爱武。被告:朱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与被告金爱武、朱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慧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爱武、朱新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慧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撤回对被告金爱武、朱新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王慧负担。审判员  彭成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洪东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