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342号原告杜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洪仲,太谷县胡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贠效菡,女,山西省司法工作者协会晋中办事处法律工作者。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仲、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贠效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开始原告觉得被告与自己相处的还不错,后来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通过短信或QQ通信提出要与原告离婚,使原告不解其意,在失所望。更让原告不能接受的是,原告偶然在被告的QQ空间中发现被告与他人聊天的内容存在好多爱昧词语,同时被告一直提及要与原告离婚,被告的种种表现,使原本就未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由于被告的这些行为而彻底破裂,并且难以和好,故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双方感情尚可,我没有做过伤害原告感情的事情,我愿尽力改善双方关系,以适应原告的生活理念而不同意离婚。另外原告只给付过我彩礼款11万元,而不150400元,自结婚以来,原告的收入绝大部分由其自行掌控,我因为人流手术身体遭受伤害不能出去打工挣钱,我的生活只能靠彩礼款过日子,直至今日早已花费一空了,原告要求我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不同意返还彩礼款。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曾怀孕,于2014年9月2日在某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现双方无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原定年底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也未能进行,后被告在QQ的聊天中,多次向原告提出要求离婚的言词,原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给付被告彩礼款11万元,2014年5月11日被告村里赶集时,原告又给付被告彩礼款4万元。诉讼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结婚证、证人证言、QQ聊天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识时间不长就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而被告辩解双方感情尚可,愿尽力适应原告的生活理念,而不同意离婚。如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夫妻关系仍可维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兆利人民陪审员 赵转兰人民陪审员 要俊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俊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