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曹银荣与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银荣,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3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银荣,系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庆科,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曹银荣因与被申请人淄博明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三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曹银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