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傅承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傅承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李彦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金宇,男,生于1992年11月1日,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长清区潍坊市寒亭区。身份证号3707031992110xxxxx。被告傅承愚,男,生于1953年11月12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区。身份证号3702021953111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承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君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董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