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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国强、刘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国强,刘霞,孙正辉,范开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902号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许传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路宏伟,居民,该单位职工。被告:孙国强,居民。被告:刘霞,居民。被告:孙正辉,居民。被告:范开海,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国强、刘霞、孙正辉、范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欠付借款本金199800元及利息为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98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6元,减半收取2148元,由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良杰审 判 员  李治升人民陪审员  董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