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刑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朝阳犯危险驾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朝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执字第410号罪犯孙朝阳。现在浙江省温州市看守所服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温鹿刑初字第7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朝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朝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孙朝阳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朝阳减去拘役二十日(刑期至2015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熙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