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力源大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571号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东方力源大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辛店村村委会东200米。法定代表人张景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光远,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刘权,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妮,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东方力源大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力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4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1月,刘权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11年4月1日入职东方力源公司,任职货车司机,月工资4000元。2012年7月16日凌晨我在公司出车时遭遇交通事故,伤情被鉴定为工伤九级。我不服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1905号裁决书,要求法院判���东方力源公司支付我: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2、2012年7月16日至2013年1月16日停工留薪工资24000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62676元;5、2013年1月17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的生活费44800元。东方力源公司诉称并辩称:刘权于2011年4月1日到我公司工作,于2012年7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车辆隶属于北京庆达成物流有限公司,并且根据北京市大兴区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58号判决书,刘权认可当时不是为我公司工作,并由某图文公司出具了相应收入证明。我公司要求法院判决不支付刘权:1、2012年7月16日至2012年10月16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200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676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刘权与东方力源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区仲裁委)主持下达成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东方力源公司在该调解书认可与刘权自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持异议。东方力源公司主张刘权在职期间存在兼职,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刘权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均认定刘权在为东方力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受伤等级为九级。东方力源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均未提出异议。刘权在为东方力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东方力源公司没有为刘权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东方力源公司应当向刘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东方力源公司应当向刘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刘权主张的数额,予以支持;东方力源公司没有为刘权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支付刘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对刘权主张的数额,予以支持。根据《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并结合刘权受伤部位,法院认定刘权的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东方力源公司应当支付刘权2012年7月16日至2013年1月16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工资标准以刘权主张的每月4000元为准;刘权要求东方力源公司支付2013年1月17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判决:一、北京东方力源大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权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至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二万四千元;二、北京东方力源大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权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至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基本生活费一万四千一百三十六元七角八分;三、北京东方力源大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万六千元;四、北京东方力源大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万二千六百七十六元;五、北京东方力源大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八千元;六、驳回刘权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北京东方力源大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东方力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在(2013)大���初字第158号判决书中记载刘权与北京晟鑫博文图文制作中心签订有2010年8月3日至2013年8月2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刘权于2011年开始为我公司工作,应当认定刘权在我公司的工作属于兼职;应当认定工伤赔偿的主体是北京晟鑫博文图文制作公司,我公司从工伤决定书作出时就对此提出异议,并提出了行政诉讼;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我公司不支付刘权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刘权同意原判。经审理查明:刘权系农业户口,于2011年4月1日入职东方力源公司,担任司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东方力源公司没有为刘权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3月28日解除。2012年7月16日0时10分,刘权驾驶车牌号为京G170**的货车与案外人孔令强驾驶的车牌号为津AG25**、津AV2**挂的大型货车在北京市大兴区南中轴路庞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刘权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权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以车牌号为津AG25**、津AV2**挂的车主肖锡庚,以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被告,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原审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158号判决书,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刘权误工费21000元、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78440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刘权误工费466.67元、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8787.6元。该判决已生效。在该案审理中,刘权提交了北京晟鑫博文图文制作中心出具的收入证明,证明刘权系北京晟鑫博文图文制作中心职工,月收入3800元。刘权同时提交了与北京晟鑫博文图文制作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载明刘权担任司机,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8月3日至2013年8月2日。此后,刘权以东方力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大兴区仲裁委申请仲裁。2013年9月9日,大兴区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2298号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东方力源公司认可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26日与刘权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1月27日,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刘权的用人单位是东方力源公司;2013年7月16日凌晨,刘权在去往天津送货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刘权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2013年12月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刘权发放工伤证,载明其工作单位为东方力源公司。2014年3月18日,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载明的单位名称为东方力源公司;刘权的伤情经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鉴定,确认,为左侧胫腓骨中段骨折,左跟骨皮肤撕裂伤,左侧胫骨行髓内钉手术,左跟皮肤清创缝合术,颈椎外伤,颈托保守治疗;认定刘权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为九级。2014年3月28日,刘权向大兴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东方力源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2、2012年7月16日至2013年1月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62676元;5、2013年1月17日至2014年3月28日生活费44800元。大兴区仲裁委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1905号裁决书,裁决东方力源公司支付刘权:1、2012年7月16日至2012年10月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676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5、驳回刘权的其他仲裁请求。刘权与东方力源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分别起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审理中,刘权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4000元;2012年7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2012年7月16日到2012年8月27日住院治疗,东方力源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出院之后,东方力源公司一直让其待岗;2014年3月28日因东方力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安排劳动条件,其提起劳动仲裁,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东方力源公司对刘权的主张不予认可,称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3500元;2012年7月16日,刘权驾驶北京庆达成东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大兴区南中轴路庞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辆并非东方力源公司车辆,也并非东方力源公司委派刘权出车;刘权出院后一直没有上班,于2014年3月28日因东方力源公司未支付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刘权在职期间在北京晟鑫博文图文制作中心兼职做司机.为证明其主张,刘权提交下列证据:1、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东方力源公司对该证据认可。2、大兴区仲裁委2013年9月9日开庭笔录,证明东方力源公司已经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东方力源公司对该证据认可。3、大兴区仲裁委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2298号调解书,证明双方在仲裁阶段达成调解,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东方力源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4、工伤证、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证明刘权的工伤达到九级;东方力源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东方力源公司提交下列证据:1、(2013)大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刘权为北京晟鑫博文图文���作中心拉货过程中受伤;刘权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收入证明、劳动合同,证明刘权为北京晟鑫博文图文制作中心拉货过程中受伤;其中收入证明系由北京晟鑫博文图文制作中心为刘权出具,劳动合同显示的用人单位为北京晟鑫博文图文制作中心,劳动者为刘权,签订期限为2010年8月3日至2013年8月2日的劳动合同;刘权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本院审理中,东方力源公司称刘权入职其公司的时间晚于刘权与北京晟鑫博文图文制作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认定刘权在东方力源的工作属于兼职。刘权对东方力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主张其在(2013)大民初字第158号民事案件中提交的北京晟鑫博文图文制作中心劳动合同即收入证明均系该案委托代理人取得并提交,本人并不清楚是如何操作的,其与北京晟鑫博文图���制作中心不存在劳动关系。东方力源公司称工伤赔偿的主体应当为北京晟鑫博文图文制作中心,该公司已就《工伤决定书》提出了行政诉讼。但东方力源公司未就其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实及诉讼结果提交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2298号调解书、工伤证、《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2013)大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收入证明、劳动合同、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1905号裁决书等以佐证。本院认为:东方力源公司主张刘权在其公司工作系兼职,该公司不应作为工伤赔偿主体,但东方力源公司与刘权在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2298号调解书中已达成调解,认可与刘权在2011年4月1日2013年6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原审审理中,该公司亦认可刘权于2011年4月1日入职,双方于2014年3月28���解除劳动关系。故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关于刘权在(2013)大民初字第158号民事案件中提交的北京晟鑫博文图文制作中心劳动合同及该公司为其出具的收入证明,刘权称均系该案委托代理人取得并提交,其本人与北京晟鑫博文图文制作中心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刘权在该案中是否存在提交虚假证据之事实需由相关权利人另行主张解决,上述事实不足以否定东方力源公司与刘权劳动关系的存在。东方力源公司上诉称刘权入职其公司的时间晚于刘权与北京晟鑫博文图文制作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刘权在其公司的工作属于兼职,理由不成立。刘权所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证载明其工作单位均为东方力源公司;东方力源公司虽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但尚无依据否定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证的法律效力。综上,本院对东方力源公司与刘权系兼职关系,不应作为工伤赔偿主体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刘权与东方力源公司在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审法院依据刘权的伤情,以及《停工留薪期目录》的规定确定刘权的停工留薪期为2012年7月16日至2013年1月16日,判令东方力源公司支付刘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并无不当。东方力源公司上诉不同意支付此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停工留薪期满后,刘权与东方力源公司在2013年1月17日至2014年3与28日期间仍存在劳动关系,故东方力源公司应当支付刘权此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东方力源公���未为刘权缴纳社会保险,刘权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东方力源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依据工伤认定结论及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东方力源公司应支付刘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东方力源公司上诉以双方系兼职关系,该公司不应作为工伤赔偿主体为由,不同意支付上述款项,没有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东方力源大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5元,剩余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东方力源大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云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易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金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