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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朱秀水与于凤敏、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1024号原告朱秀水。130981196206102410委托代理人欧阳建青,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凤敏。133031196509095123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立升,总经理。130903196603070935委托代理人李博辉,河北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璋,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磊,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查明:2014年9月13日,王凯驾驶被告于凤敏所有的冀J×××××号轿车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泊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车辆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8000元,被告于凤敏已为原告垫付医药费5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31000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4500元,其中给付原告11300元,给付被告于凤敏3200元。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上述款项于调解成立后二十日内给付。给付原告朱秀水的以上款项直接打入朱秀水的泊头支行农行卡,卡号62×××13案件受理费527元,鉴定费80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刘锡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许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