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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毕培树与胡玉彪、秦玉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180号原告毕培树,农民。被告胡玉彪,农民。被告秦玉乐,农民。原告毕培树诉被告胡玉彪、秦玉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毕培树以与被告胡玉彪、秦玉乐庭外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玉彪、秦玉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培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毕培树承担。代理审判员邱志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王丽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