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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冯嘉,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让发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嘉,被告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被告有一个小孩,婚后双方未育小孩。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自2012年12月开始,双方感情日益冷淡,且被告多次打骂原告,原告即不再与被告共同生活,而是在外租了房子单独生活至今,实际分居已2年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双方一起多年,无大矛盾,就是一些小争吵。因母亲介入,原告搬出去住了。认可自己确实有些没有做好,对其有欠缺,从情感上看,不想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未生育。2012年12月,原告因与婆婆争吵,租房另过,期间,被告也陪原告生活并支付原告生活及旅游费用。2015年7月28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恋到结婚,已近十年,应该说是有夫妻感情的。近年来,因家庭矛盾,导致原告租房另过,被告是有过错的。庭审中,被告一再恳请原告谅解,并着手改变,态度是诚恳的,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机会,珍惜双方多年的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已经出现问题但还没有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多替对方想点,互谅互让,多沟通交流,解决好家庭矛盾是能和睦相处的。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钱让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凌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