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马贵洪与余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贵洪,余晓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马贵洪,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余晓琳,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贵洪与被告余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贵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贵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贵洪负担。审 判 长 杨胜代理审判员 李玉人民陪审员 吴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叶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