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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马贵洪与余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贵洪,余晓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马贵洪,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余晓琳,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贵洪与被告余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贵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贵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贵洪负担。审 判 长  杨胜代理审判员  李玉人民陪审员  吴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叶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