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向军与范延波,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军,吴勇,范延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655号原告向军,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吴勇,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被告范延波,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军诉被告吴勇、范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向军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向军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军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乔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乔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