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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春杰、刘瑞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春杰,刘瑞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庄子镇瓦房庄村南。法定代表人:韩亚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春杰,农民。被执行人刘瑞锁,农民。本院在执行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春杰、刘瑞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