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春杰、刘瑞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春杰,刘瑞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庄子镇瓦房庄村南。法定代表人:韩亚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春杰,农民。被执行人刘瑞锁,农民。本院在执行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春杰、刘瑞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