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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盛伟娜申请衣鑫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伟娜,衣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盛伟娜,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衣鑫,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盛伟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并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刘广建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