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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商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南通市港航船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怀远县远航航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港航船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怀远县远航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1104号原告:南通市港航船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节制闸东路11号(五叉河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小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孙曌。公司员工。被告:怀远县远航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镇财政所院内。法定代表人:高少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港航船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远航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港航船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被告现���将涉案款项清偿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怀远县远航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港航船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港航船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怀远县远航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22元,由原告南通市港航船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任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