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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吕生军与殷巧银、叶玉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生军,殷巧银,叶玉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吕生军。委托代理人朱培培、刘贺立,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巧银。被告叶玉柱。委托代理人刘伟川,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53号105室。负责人刘长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启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生军与被告殷巧银、叶玉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6元,由原告吕生军负担。审判员  周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