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海山与陈森、何彦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035号原告刘海山。委托代理人曹桂山,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森。被告何彦芝。委托代理人高景。原告刘海山诉被告陈森、何彦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桂山;被告何彦芝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森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2万元。被告何彦芝辩称,1、借款是陈森所借,因原告知道陈森与被告是亲戚,为能及时得到还款,硬拉被告作为担保人,原告把被告作为借款人,违背法律事实。2、被告已年过60岁,无任何财产,作为担保人也是原告硬性拉做担保人。3、被告作为担保人已超过诉讼时间期间。4、被告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无法律依据。被告陈森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称,2013年秋,被告何彦芝向原告借款10万元,说是两个女儿做生意使用,原告就借给了被告;2014年5月15日被告陈森和何彦芝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两次借款共写了一个借条,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刘海山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用期一个月,到期必须还清,如到期不还,有何彦芝南关房子产权一切归刘海山所有,与何彦芝没有任何关系,另有陈森塔吊财产做为抵押。借款人:陈森、何彦芝(其中两个人的名字为上下书写),证明人:郭义芬;2015、5、15。”被告何彦芝质证意见为:借10万元款是被告牵线搭桥陈森所借,后2014年5月15日又借20万元,是陈森在郭玉芬家先写下借条,后让我签字,我认为只是为陈森担保,写好借条后,是吴立禹开车拉着陈森和刘海山去支取的钱,被告根本没有见到钱。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何彦芝提交陈森和吴立禹的书面证明为证,陈森证明:2014年5月15日借款是在南关村郭义芬家写的借条,借款金额30万元,何彦芝是担保人,郭义芬是证人,写好借条后,吴立禹用车拉着刘海山和陈森到信用社取得款,借来的钱由陈森用在住宅楼建设,与何彦芝无关。吴立禹书面证言证明:吴立禹开车拉着陈森找刘海山借款,在郭义芬家协商并写好欠条,后吴立禹拉着陈森刘海山到信用社取得款,并将款交给陈森,何彦芝没有见到钱。原告对被告的两份书面证言质证意见为:对吴立禹的书面证言无异议;但陈森的证言中说何彦芝是担保人,原告不认可。关于双方是否约定利息,原告称借款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但未提交证据。被告认为借10万元时,利息为5分,借20万元后,利息不清楚,给过原告一次利息,但具体多少不清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分两次借款30万元,事实明确,原被告均予认可,有被告写下的欠条为证,应予确认。被告何彦芝否认自己是借款人,只认可自己是担保人,且借款被告并未见到。但从借条形式上分析,被告何彦芝的签名写在借款人名下,并未标注担保人性质。被告提供的吴立禹的证言只是认定借款过程,不能认定何彦芝在借款中的地位;陈森本身是何彦芝的亲戚,又是本案被告,其与本案存在根本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且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款项的去向和用途不应成为改变被告何彦芝在借款中地位的依据。故对被告何彦芝认为自己是担保人的主张不予采纳,二被告应偿还原告的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借款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对利息表示不清楚,而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应视为利息约定不明确。故对原告请求的借款利息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森、何彦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海山3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陈森、何彦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王立军陪审员 王悦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