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金鑫小额贷款公司与徐大龙借款合同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大执字第00235-1号六安市车管所:我院对淮南市金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徐大龙、胡露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7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告徐大龙所有的皖******长城牌轿车予以限制过户。附:(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70-1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注:此联附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