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中刑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曾进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423号罪犯曾进,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岷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七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1年3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4月27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中刑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及格。该犯属病犯,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减刑以来,共获奖分141分,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2015年3月10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