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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杜秋菊与被告程俊杰、王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秋菊,程俊杰,王翠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619号原告:杜秋菊。委托代理人:徐新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俊杰。被告:王翠珍。原告杜秋菊与被告程俊杰、王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翠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秋菊撤回对王翠珍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邓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