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531号原告庞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裴云鹏,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魏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