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国红与王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红,王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86-2号申请执行人许国红。被执行人王小波。申请人许国红与被执行人王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凤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1944.8元、诉讼费162.4元,承担执行费81元,共计12188.2元。执行中,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王小波居住于甘肃省成县城关镇北大街,其财产全部在甘肃省成县,在本院辖区内没有任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已将该案委托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门延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