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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焦继考与马镇镇兴富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继考,马镇镇兴富山村民委员会白家山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880号申请执行人焦继考,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镇镇兴富山村民委员会白家山小组。负责人郭拖利,男,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4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焦继考偿还工程款5.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12日起至该付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590元、执行费7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0元,执行费730元,本案执行终结。在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小   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曹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