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秦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08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秦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秦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启滨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秦某应支付医药费等合计45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全家长期外出。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21.73元。对于余款,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实。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本案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滨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建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