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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朱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朱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欧某某,男,汉族,1964年4月28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以双方纠纷因其他事由另行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冬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中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