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朱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朱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欧某某,男,汉族,1964年4月28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以双方纠纷因其他事由另行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冬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中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