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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舟山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月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502号原告舟山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祥。委托代理人钱冬民。被告陈月芬,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陈嘉诚。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月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舟山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於航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