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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商初字第4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高伟、沈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高伟,沈志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469-3号原告: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王成,经理。被告:高伟。被告:沈志红,系被告高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伟、沈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38.00元,两项合计186.00元,由原告淄博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班金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