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廖芳芳、刘新与刘新、刘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芳芳,刘新,刘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16号原告廖芳芳。被告刘新。被告刘茜,当阳市中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芳芳诉被告刘新、刘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芳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芳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芳芳承担。审判员 余天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