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志和、乔竞与阎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和,乔竞,阎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9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和。委托代理人武君,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竞。委托代理人武君,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阎伟。委托代理人夏永亮,天津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10号越秀大厦A座3层。负责人杜和平,总经理。上诉人杨志和、乔竞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志和、乔竞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志和、乔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志和、乔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志和、乔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菊玲审 判 员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尹 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