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执字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会英与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瑞科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孙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516号申请执行人刘会英。被执行人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瑞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孙习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瑞科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辛庄村。法定代表人李龙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习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会英与被执行人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瑞科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孙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596800元。现正对审理期间查封的设备进行评估拍卖,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在办案期间内不能执结,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燕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荣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