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占太狮与吴美华、钟志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太狮,吴美华,钟志红,詹少华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占太狮,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都昌县,被告吴美华,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钟志红,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詹少华,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太狮与被告吴美华、被告钟志红、第三人詹少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占太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60元(含保全费1420元),减半收取3040元,由原告占太狮负担。审 判 长 姚成龙人民陪审员 徐 睿人民陪审员 胡凤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肖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