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黄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让刑初字第36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1,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2015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胡洋,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1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1及其辩护人胡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黄x1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安泰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了一辆车牌为黑MSxx**日产天籁轿车。2015年1月中旬被告人黄x1向被害人冯xx、王x2谎称该车为其低价购买的公安局拍卖车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随后黄x1以能为被害人冯xx、王x2购买到公安局低价拍卖的奔腾B50型轿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冯xx人民币30000元,王x2人民币30000元。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黄x1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书证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交接书等;证人黄x2、王x1、姚xx、赵xx的证言;被害人冯xx、王x2的陈述;被告人黄x1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1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x1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符合案情,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x1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黄x1具有坦白表现,自愿认罪;2、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文斌人民陪审员 孙晓东人民陪审员 张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