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执字第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濮某与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濮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执字第0234号申请执行人濮某。委托代理人濮晓英,无锡市锡山区羊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钱某,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濮某与被执行人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锡法安民初字第0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钱某未按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濮某遂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濮某因钱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锡法安民初字第03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严 琳执行员 吴修贵执行员 胡益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兆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