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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少利诉被告李朝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利,李朝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马少利,女。被告:李朝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少利诉被告李朝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少利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少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少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少利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禹凯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