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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8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石允正与胡焕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允正,胡焕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836-1号申请执行人:石允正,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胡焕国,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石允正与胡焕国民间借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石允正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我院于2015年1月9日以(2015)琅民一初字第00235-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胡焕国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东路宝塔花园6幢502室房产。现申请执行人石允正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胡焕国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宝塔花园6幢502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