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志安与王仕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安,王仕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安。被执行人王仕会。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志安与被执行人王仕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向相关部门查询,也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志安于2015年9月2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襄城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