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刑减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何惠胜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673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何惠胜,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0日作出(2009)沧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惠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考核获记功二次、表扬五次,单项表扬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对该犯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何惠胜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所犯罪行和原判刑罚,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惠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崔福林审判员 高永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苑世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