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2260-2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欧阳建元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建元,李天力,吴玲丽,东莞市尚流手袋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260-2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建元。申请执行人李天力。申请执行人吴玲丽。被执行人东莞市尚流手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中华。申请执行人依据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院塘厦庭案字(2015)530、481、53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东莞市尚流手袋制品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尚流手袋制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7515.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业生执行员 胡 威执行员 赖远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林汝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