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江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鹏与资阳市雁江区金夫人婚纱摄影店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政府西路188号1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资阳市雁江区金夫人婚纱摄影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张鹏。委托代理人李尚荣,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资阳市雁江区金夫人婚纱摄影店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政府西路188号1层。负责人陈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金夫人婚纱摄影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判员  罗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丁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