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胜军,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