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爱吉斯海珠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爱吉斯海珠机械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爱吉斯海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取回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0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向阳路**号。负责人:陈武明。委托代理人:丁志君,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虎,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爱吉斯海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大庆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明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桂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淮玲,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松林公司管理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爱吉斯海珠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吉斯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商终字第0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松林公司管理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气缸套是在松林公司管理人管理期间发生了灭失,导致爱吉斯公司无法行使取回权”,认定事实错误。松林公司管理人接管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林公司)后,2013年2月21日对该公司资产进行盘点确认有8654只气缸套存放于松林公司机体车间,松林公司重整后,2013年7月16日向投资人移交资产时,气缸套的数量仍然是8654只。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在现存的气缸套中有爱吉斯公司生产的气缸套33箱,计264只,其余为扬州、烟台厂商家生产,故不存在管理期间灭失的问题。(二)爱吉斯公司依法不享有取回权。松林公司与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以下简称锡柴厂)之间存在气缸套买卖合同关系,锡柴厂与松林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关系,在合作过程中,根据三方的交易习惯,爱吉斯公司将部分气缸套直接交付松林公司,松林公司与锡柴厂联系确认后,由锡柴厂与爱吉斯公司结算相应货款,由此可见,爱吉斯公司将气缸套实际交付后,即丧失了对该动产物权的所有权,这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取回权范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提起再审。爱吉斯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气缸套是在松林公司管理人管理期间发生了灭失,导致爱吉斯公司无法行驶取回权”是正确的。松林公司管理人于2013年7月16日向其发送《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通知》(以下简称《管理人通知》),其主要内容:爱吉斯公司要求取回9293只气缸套,经管理人认真审查,现答复如下:9293只气缸套确实已送至松林公司,且送货时已由松林公司车间负责人签字收货,上述货物均已经入库,双方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财产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在松林公司破产程序中已经将上述财产作为破产财产处理。爱吉斯公司认为“入库”应指松林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9293只气缸套已入库并作为破产财产处理,如果9293只气缸套发生短少或灭失,也是松林公司管理人接管松林公司后所发生。2012年9月28日陆晓明、赵国胜出具的说明可以证实。据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请求依法驳回松林公司管理人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爱吉斯公司以松林公司管理人管理期间灭失其气缸套9293只为由,于2014年8月22日向泰兴市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松林公司管理人赔偿损失,该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泰商初字第0871号民事判决。该院认为:松林公司管理人在接管破产财产时接受的气缸套仅有8654只(其中爱吉斯公司生产供应的仅剩余264只,其余为扬州、烟台厂商生产供应),其在移交破产财产给投资人时也是8654只气缸套,因此不能认定松林公司管理人在管理期间使爱吉斯公司生产供应的气缸套发生了灭失;即使爱吉斯公司的9293只气缸套发生短少或灭失,也是在松林公司管理人接管松林公司破产财产前所发生,并据此驳回了爱吉斯公司的诉讼请求。爱吉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之中。本院认为:关于取回权问题。依照已经查明的事实和爱吉斯公司、锡柴厂、松林公司三方长期合作所形成的交易习惯看,爱吉斯公司与松林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爱吉斯公司在特定情况下送货至松林公司,双方之间并不建立往来关系,而均是与锡柴厂直接结算。松林公司破产前,爱吉斯公司送货9293只汽缸套至松林公司,松林公司收货后既未入库亦未入锡柴厂的往来帐,依双方的交易习惯,以及爱吉斯公司与锡柴厂签订的买卖合同看,该批汽缸套的所有权人是爱吉斯公司,爱吉斯公司可以基于所有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依法行使取回权。但取回权能否实现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财产仍然存在,如果财产不存在,将无从取回。一审中,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经过清点,现存气缸套中由爱吉斯公司生产供应的气缸套为33箱计264只,其余气缸套为扬州、烟台厂商生产供应。一审法院向爱吉斯公司行使释明权,建议其变更诉讼请求,但爱吉斯公司仍坚持其诉讼请求,对于剩余的264只不愿取回,坚持要求取回气缸套9293只。据此,二审判决驳回爱吉斯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9293只气缸套是否是在松林公司管理人管理期间灭失的问题。鉴于爱吉斯公司就涉案9293只气缸套问题已另行起诉要求松林公司赔偿,故关于涉案气缸套是否系在松林公司管理人管理期间灭失的事实可以在另案中予以查明。综上,松林公司管理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杭 涛代理审判员 陈良俊代理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孟 真 来自